厦门市区块链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区块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Xiamen Blockchain Association(缩写:XB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注册在厦门的区块链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统战性职能,突出思想政治引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自律功能,坚持守法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会员共性需求为导向,借助协会“信用价值”、“团队力量”和“品牌影响力”,提供单一企业较难或无法实现的服务需求;通过不断的完善协会的运营规则,带动会员企业的规范经营,在协会内部建立更高的企业经营信誉底线,从而带动整个协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189号二层209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建立区块链智库,开展区块链技术普及,认知培训、开展区块链技术改造的咨询、进行产业信息交流;

(二)打造服务平台,参与有关区块链的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为政府政策制定献计献策;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及其他企业的关系;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公约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地方区块链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五)承办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主要在区块链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

(二)个人单位:在区块链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协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的决议、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参与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及本人未存在有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十)无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监事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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